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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黄宗彦 每经编辑 黄博文
近日,包括中金公司、华泰证券(601688)、中信建投(601066)、东方证券(600958)等一众头部券商纷纷公告表示,获得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公司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无异议函”。公告内容也大同小异,表示公司参与碳交易将“以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推进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为目标,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并将相关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全国碳市场建立一年多后,此次券商获得证监会首肯参与碳交易的事件,被业内认为是碳市场扩容的积极信号。那么,券商自营的参与,将对全国碳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券商将有哪些交易形式?继券商之后是否还会有更多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专访了ESG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
蓝虹认为,券商参与碳交易,加速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流通性,并能促进碳排放权价值的市场实现。而我国若要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联动中占据主动态势,就必须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按照《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交易市场和欧盟目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未来我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将介入碳交易市场,碳金融将成为我国金融发展新蓝海。
券商参与交易 提高碳排放市场流通性
NBD:近期,包括中金公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等若干券商扎堆获批参与碳交易,请问这透露出了什么信号?券商参与碳交易对资本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蓝虹:券商参与碳交易,加速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流通性,并能促进碳排放权价值的市场实现。在资本市场,碳排放权的价值货币化被确认,必然能推动资本市场基于碳排放权价值的一系列资本操作和运作的发展。例如,以碳排放权收益为基础的碳债券等衍生品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对其购买意愿的加强。
NBD:我们注意到这批券商都获得了证监会下发的《无异议函》,券商离真正参与交易是否还要其他监管部门批准?
蓝虹:券商获得证监会下发的《无异议函》,代表证监会同意这些券商开展碳交易自营业务,是一种业务审批,因为证监会是券商的业务主管部门。但券商入场碳交易市场,不仅需要获得证监会的业务审批,还需要获得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同意。
我国碳交易市场分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又分为地方试点碳交易市场和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券商是早就允许进入的。地方试点的碳交易市场,券商也被试点的地方政府批准允许进入。但是,我国在2021年建立的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因为涉及范围和区域很大,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也很大,所以,整体仍在逐步摸索完善之中。
按照目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暂不允许机构和个人参与碳交易,只允许控排企业间交易。而且,进入的控排企业只有电力行业,导致当前交易主体较少,交易率较低。尽管监管部门提出要在2022年新增八大行业,但由于发现了一些数据造假事件,所以碳市场暂时没有扩容。随后,碳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花了很大的精力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碳核算指南进行修订,加强了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整顿。
NBD: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完善,未来是否会有更多金融机构也进入碳市场?
蓝虹:我认为,下一步会有更多的行业进入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也就是说,全国碳交易市场扩容是必然的趋势。扩容后,碳交易的需求就更大,金融机构加入的重要作用就将更为显著。另外,2026年欧盟碳关税就要正式开征,巴黎协定6.4也要正式启动,这意味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联动将会开始,我国要在全球碳交易市场联动中占据主动态势,必须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因为,没有碳交易二级市场的创建和加持,全国碳交易市场很难克服信息不对称、潜在交易风险、期限错配和地域错配等问题。
此外,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从法规政策上允许和规范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也是必然趋势,只是金融机构参与具有国家战略资源性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需要以规范和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前提。生态环境部对碳核算指南的修订,对核查机构的整顿,就是在为金融机构加入碳交易市场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不论是欧盟碳关税还是巴黎协定6.4,这些国际事件都在急催我国加速推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国际碳交易之战的核心就是定价权的争夺,而金融的主体功能之一就是资源的价格发现,如果按照《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交易市场和欧盟目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未来,我国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将介入碳交易市场,碳金融将成为我国金融发展新蓝海。特别是巴黎协定6.4启动,意味着碳资产交易在未来有望替代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交易,成为国家间经济竞争的主要战场之一。
简化碳核算方法 可加强数据透明度
NBD: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券商如何进行碳交易,将会有哪些交易形式?
蓝虹:证监会目前审核的是券商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券商参与碳交易市场后,可以创新开发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例如碳配额回购、碳排放权掉期等。
NBD:碳交易的基础是数据真实准确。请问该如何保证企业提供的碳排放数据,防止假数据流入市场?
蓝虹:的确,碳交易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价值保障的基础。因为碳交易是真金白银的货币交易,数据核算核证如果不准确,就无法实现真实的碳市场定价。碳数据造假对碳交易市场的破坏是巨大的。碳数据造假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核算方法不够完善、对核查机构监管的制度规范不足、造假后的惩罚还不够严格等。
要保证企业提供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首先要完善碳核算方法。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靠有赖于碳排放数据的测量、报告与核查机制。测量即统计并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即对数据进行报告;核查即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报告工作进行核查,以把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目前核算方法的不够完善,导致测量统计环节数据有些不太准确。我国目前采用基于核算的方法计算碳排放量。核算法是将排放源的活动数据(如化石能源消耗量、购入电量等)与排放因子的乘积作为排放项目的碳排放量估算值。为了统一核算方法,杜绝数据造假,生态环境部修订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以保证数据可核算、可核查、可追溯,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核算方法,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降低企业核算难度。越复杂的核算方法,越容易在模糊中造假,通过简化核算方法,加强了数据监测核查透明度,降低了监督核查成本。
其次,对核查机构的监管也非常重要。如果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监管不够完善,就有可能导致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企业合谋编制假数据,或者为了节省核查成本潦草核查。为了遏制这些现象,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统一了核查尺度,加强了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
第三,对数据造假企业进行惩罚的力度,是遏制数据造假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数据造假的企业虽然有行政处罚,但处罚力度还不够强。因为目前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仍然是部门法规,而不是人大立法,导致赋予的惩罚权限较为有限。尽快颁布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人大立法,才能加强对碳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逐步扩充交易行业 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NBD:您前面提到,金融机构的参与将提供更丰富的金融衍生品。当前,我国碳市场活跃度还较低,碳交易产品数量较为单一,市场机制发挥也不明显,在您看来主要原因是什么?
蓝虹: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还较低,交易率仅有2%,无法很好地发挥碳交易市场建设在碳减排中的作用。因为碳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交易,优化配置碳环境容量,降低碳减排成本。而要提高交易率,提升流通性,金融机构的参与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碳市场活跃度低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参与碳交易市场的行业太少,仅有一个电力行业。碳交易的基础是企业的碳减排成本之间的差异,是碳环境容量从高减排成本企业流向低成本企业。如果八大行业都加入,那么碳环境容量就会从一个高减排成本行业流向低减排成本行业,市场自动会帮助选择形成最低成本的减排路径。所以,从更好地获得碳交易市场收益角度看,越多行业的加入,企业间碳减排成本差异就越明显,碳交易市场对碳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就越大,为国家减少的碳减排成本就越多。但是,越多行业的加入,也意味着监管测量等的交易费用越高。所以,需要平衡成本和收益,在夯实碳交易市场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减排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
二是没有金融机构介入,就无法通过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运用,最大化地体现碳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从而实现市场有效定价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需要尽快推动和规范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开发和创新出更多的碳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NBD:请问您对完善碳市场建设还有什么建议?
蓝虹:我认为大体上可以从三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尽快出台人大层面的碳交易碳金融法,完善和规范碳交易市场;二是在平衡监管成本和交易收益的基础上,将更多的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三是在夯实碳交易市场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促进碳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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